项目名称 | 长沙市岳麓区麓枫路46号1#房产(建筑面积147㎡)招租(二次挂牌) | 项目编号 | N0124FCZZ250015-2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01-26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2-07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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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37.00元/㎡/月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4-28 | |||||||||||||||||||||||||||||||||||||
评估机构 | 湖南华永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租金底价(元) | 33.30元/㎡/月 | |||||||||||||||||||||||||||||||||||||
出租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湖南时代矿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远军 联系电话:15084902816 | ||||||||||||||||||||||||||||||||||||
出租方承诺 | 1、本次标的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有权对该标的进行出租; 2、我方出租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关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标的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则,并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 |||||||||||||||||||||||||||||||||||||
出租方决策文件 | 其他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湖南黄金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特别 | 1、该标的以实物现状出租,本标的所列全部照片仅供参考。竞租人应仔细阅读评估报告(华永评报字(2024)第1112号),并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实地勘验,对标的竞价方式、实际情况以及存在的瑕疵进行充分了解并予以认可,湖南联交所仅就出租方提供的《项目公告》进行披露,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公告未尽事宜请意向承租方认真、仔细阅读《租赁合同》文本,一经报名,即视为意向承租方愿意承担该合同约定承租方所有权利和义务。 2、承租方不得经营国家规定和出租方认定限制或禁止的经营项目,不得用于危险品、剧毒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不得用于高噪声、粉尘、废水和废气排放等对周边居民产生影响的行业。 3、出租标的以现状出租,实际状况以看样为准。若实测面积不足,交易服务费不予调整。 4、出租标的厂房证载用途为工业用地。承租方经营业态与证载用途不符的,须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经营风险。 |
交易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租金支付方式 | 按季度支付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
标的交割 | 出租方在收到首笔季度租金及承租押金后5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湖南联交所不负责资产交付。 | |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交易要求: 1、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须在本公告期间内到湖南联交所网站(www.hnaee.com)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将标的资产对应的交易保证金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按系统提示缴纳,若向错误账号缴款将导致报名失败。交易保证金应于挂牌期满日下午17时前到账,该时间也是竞买报名的截止时间)。缴纳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与意向承租名称必须一致。 2、竞租人在竞租本次出租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承租底价报价(其他竞租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租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3、本次出租标的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4、在竞价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到湖南联交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于《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如承租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前述文件,自竞价结束之日起逾期15天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5、租金按季度支付。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笔季度租金一次性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账户,之后租金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6、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押金(金额为一个月租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押金须在合同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与出租方结清房租等费用,并与出租方办理移交手续且无扣除承租押金的任何事项后,由出租方无息退还。 7、承租方需向湖南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以首年成交租金为基数,成交租金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部分按2%支付;成交租金高于10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部分按1.5%支付;成交租金高于500万元的部分按1%支付)。 二、标的资产交接要求: 1、出租方在收到首笔季度租金及承租押金后5 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正式交付前5日,承租方有权对该房屋现状进行检查,确认是否符合承租方承租标准,承租方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对租赁物现状提出维修要求,承租方在交接单的确认视为对租赁物现状的确认,视为承租方认可出租方已按合同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物。 2、费用的负担:出租标的交付前应缴纳的水电费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交付后的各种费用(包括水、电、气、电信、网络及工商、税务、市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园区公共设施。租赁房屋用电、用水及易损耗设施和管道堵塞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全部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出租方园区公共设施的损坏,包括但不限于园区道路、绿化等,由承租方负责维修或赔偿损失,如未按时完成修缮的,出租方有权先行修缮,修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租赁区域内的安全、二次消防、卫生及日常维护工作,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专用区域内的安全、消防、卫生、绿化及日常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出租方应负责园区公共区域的保卫工作,安排相应人员加强门卫和夜间巡逻管理,但承租方亦应加强自防,负责承租区域的安保工作,对承租区域安排专人值班加强管理。承租方的货物、财产的保管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方仅负责门卫、公共道路区域的安保工作。 5、承租方在不损害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费用由承租方自理。因承租方改造、装修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及隐患,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不得擅自更改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如确因经营方面的需要,需对租赁房屋或其局部进行改造,需事先向出租方提交改造的书面设计方案,在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承租方应严格按照出租方批准的装修改造方案组织施工,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出租方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坏出租方园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需要制作广告、标识牌的,必须事先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由出租方统一规格尺寸、统一安装位置,承租方不得随意摆放;吊顶不得连接厂房主梁,保证厂房结构完整、美观。承租方应及时将装修、改造产生的建筑垃圾运出出租方园区,不得影响园区环境卫生。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改动室内结构,不得擅自改用或引入电源、水源,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备位置及占用消防通道,由此造成的后果或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周边的绿化区域作为他用,不能堆放其他物品、垃圾。如承租方由于生产经营需求,确需在租赁房屋的建筑物区域外增加设施,在不影响工业园区内整体绿化环境的前提下,且承租方所增加的设施对园区的正常通行和其他使用方的正常使用不构成影响,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承租方可自行增加设施,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双方仍须就该区域签订补充协议,增加面积纳入计租范围,费用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承租区域内的垃圾清运工作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承租方应遵守园区有关环境卫生保持的规定.在租赁期限内,因承租方未购买承租方的财产保险及其它必要的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6、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时,除本合同约定外,出租方对承租方投入的装修、消防、自费安装的设备、设施及其他改造均不作任何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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